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債務人 陳允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67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