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 蔡素珠
蔡素珍 被告 張曨升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年度易字第2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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