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嚴俊魁 、 嚴李多美 、 嚴芳緣 、嚴芳
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
7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9,46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