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22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林 宋央
被 告 江彥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馥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22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林 宋央
被 告 江彥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