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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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嘉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0000000
被移送人 劉金成
上列被移送人劉金成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民國106年8月8日嘉水警偵字第10600167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金成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渣)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劉金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6月26日20時08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水上鄉中庄營區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劉金成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侯凱倫 之證言。
(三)扣案之塑膠袋1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殘渣)。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扣案之塑膠袋1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為被移送人劉金
成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