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羅溫順
被 告 羅永城
被 告 羅薪 又
被 告 羅蓮
被 告 羅穩礎
被 告 羅鈺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溫順、羅永城、 羅薪又 、羅蓮、羅穩礎、羅鈺
典間返還所有物登記事件,原告應儘速到院閱卷,並自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依閱卷結果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如有
起訴不合法情形,將逕行駁回起訴之一部或全部,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羅鈺典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羅穩礎經查已於104年6月27日出境至今未再入境,請
依法表示意見。
三、依卷附事證,本件涉訟土地現行權利歸屬及相關異動情形已
屬明確,請依查得各該土地現行權利歸屬及相關異動情形,
提出當事人姓名、住所及各項訴之聲明、事實及法律上理由
均記載明確之起訴狀(勿載泛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被告羅
**、羅**云云),如此項再拒不補正,則因當事人姓名
不明、訴之聲明不明確所致訴訟上不利益,將全部歸屬於原
告。
四、在依前述第三、項所命補正起訴狀之後,按對造人數提出補
正後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以供本院送達,保障對造訴
訟上防禦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