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羅溫順
被   告  羅永城
被   告  羅薪
被   告  羅蓮
被   告  羅穩礎
被   告  羅鈺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溫順、羅永城、 羅薪又 、羅蓮、羅穩礎、羅鈺
典間返還所有物登記事件,原告應儘速到院閱卷,並自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依閱卷結果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如有
起訴不合法情形,將逕行駁回起訴之一部或全部,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羅鈺典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羅穩礎經查已於104年6月27日出境至今未再入境,請
  依法表示意見。
三、依卷附事證,本件涉訟土地現行權利歸屬及相關異動情形已
  屬明確,請依查得各該土地現行權利歸屬及相關異動情形,
  提出當事人姓名、住所及各項訴之聲明、事實及法律上理由
  均記載明確之起訴狀(勿載泛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被告羅
  **、羅**云云),如此項再拒不補正,則因當事人姓名
  不明、訴之聲明不明確所致訴訟上不利益,將全部歸屬於原
  告。
四、在依前述第三、項所命補正起訴狀之後,按對造人數提出補
  正後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以供本院送達,保障對造訴
  訟上防禦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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