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遠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遠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徐志遠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5年3月確定,並於100年5月2日送監執行,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則為105年6月4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