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定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伍佰捌元」部分,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伍佰捌元」部分,乃係「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之明顯誤寫。蓋原判決理由欄內已清楚記載「被告上述犯案情節,認應併科其贓額2倍之罰金為適當,依此核算結果為49,458元(計算式:24,729×2=49,458)」等語(見原判決第4頁),是堪認此部分應為明顯之誤載,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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