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46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莊獻超 被告 彭木桂 訴訟代理人 蔡麗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彭木桂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102年度苗簡字第4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81,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