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87號
原 告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詹鴻毅
被 告 郭聰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聰德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
(28,000+20,000=4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