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87號
原   告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詹鴻毅
被   告  郭聰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聰德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
(28,000+20,000=4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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