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21號原告 熊秀瑶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 律師被告 黃素霞
黃振興 黃尊 監洪 黃玉雲 黃泓翔 黃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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