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双連
蔡義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桂蘭林桂美 間聲請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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