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永連 被上訴人即原告 柯桂燕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1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62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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