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訴人 林施淑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