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乙○○(即原告)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二萬三千七百七十五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