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4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黃信滿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馬文慶┌─────────────────────────────────────┐│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荷風牙醫診│台灣中小企│94年6月30日│9,800元│0000000││││所 李孝忠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