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臺北簡易庭八十七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八十七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五年確定執行,上開緩刑期間自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止,詎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中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晚間七時許,再於臺北市○○○路○段○○號六樓新光三越百貨公司BOSS專櫃,竊取櫃內男用西褲一條,又經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五二四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等情,有判決書正本二紙、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其先前所受緩刑之宣告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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