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李鈞發
李新證 李月仙 上三人共同 黃蕙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張進富 上列被告因毀壞建築物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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