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52號聲請人 陳宏嘉 代理人 林奇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3│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4│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5│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6│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7│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8│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9│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10│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11│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12│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13│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00│├──┼──────────────┼──────┼──┼──┤│0014│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