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 徐德龍 被告 徐廖錦美
黃 徐雪清 徐一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應分割為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00.49平方公尺及編號E部分面積3.8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徐廖錦美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00.49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徐德龍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20.0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黃徐雪清 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20.1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徐一生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應分割為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04.3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徐廖錦美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00.49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徐德龍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18.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徐雪清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18.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徐一生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有如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