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已收受受刑人劉建廷(下稱受刑人)具狀回函表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本院卷第431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8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2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加重詐欺取財案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罪質相近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案件,且附表編號1、2之犯罪時間均在000年0月間至同年00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衡以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受刑人於上開犯行所擔任之角色暨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之被害人損失之金額;另佐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104年4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05年2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詎受刑人於甫於假釋期滿後,旋即於同年(105年)7月間再犯附表1所示犯行,其法治觀念顯然薄弱,並彰其自我約束能力不足、心存僥倖之人格特性,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就定應執刑所為無意見之表示(本院卷第431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共同詐欺取財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38罪有期徒刑1年6月,3罪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7月6日至同年10月2日105年10月21日至同年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10、2774、4078、5233、9083、9203、9204號、107年度偵字第3188號、110年度蒞追字第6號;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984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17、2587、3510、4284、0000-0000、6523、0000-0000、7672、7732、7734、0000-0000、7794、7884、7994、8047、8463、8661、10229、10987、12014、12022、12023、14594、15437、1663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946號、107年度偵字第2524、2630、5471、6185、7650、0000-0000、0000-0000、18719號、110年度偵字第46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25、926、1058、105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548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5日112年9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0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48號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25、926、1058、1059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18日113年2月27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備註⑴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7號⑵編號1曾經本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25、926、1058、10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⑶編號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74、4078、5233、9083、9203、9204號、107年度偵字第3188號、110年度蒞追字第6號;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9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判決案號均漏載「110年度上訴字第926、1058、1059號」,均應更正如上⑴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4號⑵編號2犯罪日期誤載為「105年9月底至10月初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87、3510、4284、0000-0000、6523、0000-0000、7672、7732、7734、0000-0000、7794、7884、7994、8047、8463、8661、10229、10987、12014、12022、12023、14594、15437、1663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946號、107年度偵字第2524、2630、5471、6185、7650、0000-0000、0000-0000、18719號、110年度偵字第4608號」,均應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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