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小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購得圖書四套,總價新
台幣(下同)六萬六千六百八十元,並約定於收貨同時繳付頭期款五千九百六十元,
餘款六萬零七百二十元分二十四期繳付,詎被告繳付頭期及十三期款計三萬八千八百
五十元,餘額二萬七千八百三十元拒不繳付,爰依買賣關係起訴請求。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訂購明細單、分期付款合約書、付款明細表各
一件為證。被告則受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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