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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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金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金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白金德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81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7年3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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