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債權人 張晋杰 即上大輪車業.債務人 鄭秀珍
賴建中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伍佰捌拾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秀珍邀同債務人賴建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購車,並開立本票乙紙為憑,詎料屆期無法兌現,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民訴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