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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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統鹿耳門聖母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增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志彬 、 陳進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陳進傳應連帶給付之依據,並提出其為連帶保證人之相關文件影本。因先前提出合約書,僅提及高志彬(契約內乙方)因故未能完成志稿,陳進傳(契約內丙方)同意按本合約完稿。
二、請釋明聲請人所支付新台幣壹仟零捌拾萬元是否僅給付予高志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