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 許雅玲 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件:
一、有關聲請人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二點第三小點從事營業活動「水緣飲用水有限公司」訖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有關財產目錄所載每月其他收入4,000元之來源。
二、是否曾有同為許 張阿粉 之扶養義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或更生。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供異動清冊。
四、陳報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原所提出玉山銀行存摺僅補登至99年
12月3日止)、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上述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應提供土地、建物謄本及其異動清冊。
六、公允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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