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上易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易字第356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368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