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請人 陳聖翔

代理人 曾正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44971-6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40303-0

股票

1

182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311168-1

股票

1

124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333818-6

股票

1

39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75195-2

股票

1

96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514029-8

股票

1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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