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告 巫禮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碧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按起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查,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要有上開欠缺應予補正,並應附繕本1份(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