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告 巫禮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碧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按起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查,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要有上開欠缺應予補正,並應附繕本1份(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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