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告 鄭常嘉 (地址詳卷)

被告 陳建良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

法官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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