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若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丁秀金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欣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