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若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丁秀金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