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一罪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刑法業於94年
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及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相互比較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綜上所陳,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刑3月15日│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2項│1項│1項│├───────┼────────────┼────────────┼────────────┼────────────┤│犯罪日期│民國(下同)94年6月間某│95年11月9日│95年11月9日│96年1月4日│││日起至96年1月間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偵字第496、777、15│年度毒偵字第4587號│年度毒偵字第4587號│年度毒偵字第4026號│││1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4號│96年度上訴字第731號│96年度上訴字第731號│96年度訴字第1677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26日│96年6月28日│96年6月28日│96年10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4號│96年度上訴字第731號│96年度上訴字第731號│96年度訴字第1677號││判決│││││││├───┼────────────┼────────────┼────────────┼────────────┤││判決確│96年7月18日│96年7月16日│96年7月16日│96年11月12日│││定日期│││││└───┴───┴────────────┴────────────┴────────────┴────────────┘┌───────┬────────────┬────────────┬────────────┐│編號│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刑5月│刑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2項│├───────┼────────────┼────────────┼────────────┤│犯罪日期│96年1月4日│95年11月12日│95年11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026號│年度毒偵字第6020號│年度毒偵字第602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677號│97年度訴字第365號│97年度訴字第365號││事實審││││││├───┼────────────┼────────────┼────────────┤││判決│96年10月22日│97年2月27日│97年2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677號│97年度訴字第365號│97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判決確│96年11月12日│97年4月3日│97年4月3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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