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派下全員證明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86號上訴人即被告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林美 間請求返還派下全員證明書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雅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