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 廖澤鋒廖敏志
李啓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及主文中相對人「廖敏志即廖澤鋒」及「廖澤鋒及廖敏志」之記載,皆應更正為「廖澤鋒即廖敏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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