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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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26號上訴人 陳文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榮煌吳若華 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4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可抗告,對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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