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吳美津 代理人 宋正一 律師複代理人 劉孟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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