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謝天仁 即 周盎滿 之繼承人
周羿 希即周盎滿之繼承人 周柏君 即周盎滿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吳雅甯 即周盎滿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