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 蔡詠豐 上原告與被告榮慶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28,522元(含舊制退休金1,697,250元、自原告薪資扣繳退休金之損害238,752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367,500元、自原告薪資扣繳勞健保費163,772元);第2項請求被告提繳179,8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2,408,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但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工資部分合計為770,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暫免徵收2分之1即4,240元,扣除暫免徵收金額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