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芳珠陳奕豪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3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1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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