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五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耀燦 │五信松山分社│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貳萬捌仟肆佰元│KH二一二四二七││││││││二││├─┼─────────┼─────────┼───────────┼────────┼────────┼──┤│2│ 林麗華 │五信松山分社│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貳萬元│FE0四一二一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