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沾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壹支、斜削吸管壹支及密封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扣案注射針筒一支、斜削吸管一支及密封袋一個,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均殘留有海洛因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87)綱得字第一七○二八號鑑驗通知書一紙足憑。因海洛因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斜削吸管一支及密封袋一個均沾有海洛因殘渣,且呈無法分離狀態,亦應認定為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