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林明俊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