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六七三號
被上訴人亦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榮訴訟代理人 洪文智 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奕慶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權利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陸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元外,其餘貳萬叁仟肆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繳駁回其在原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忠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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