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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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823號
原   告  白勇信
被   告 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8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8月1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住所地,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3
8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裁定已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7
年8月26日對原告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
詢表在卷可據,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上
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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