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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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徐詩喻 被告PETERCKCHEN(中文姓名: 陳萬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壢金簡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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