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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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66號原告 吳玉臻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 律師
卓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沂清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陳報(四)狀上追加原告 吳洪疇 、 吳益三 、謝 吳來春 、 吳泰甚 、 吳建熾 、 吳俊德 、 吳秋瑩 、 吳美瑤 、 吳金蓉 、 吳靖雄 、 吳堅次 、 黃吳素卿 、 周呈輝 、 周祐弘 、 周祐生 、 周孝靜 、 周孝玲 、 陸威廷 、 陸柏銘 、 簡美貞 、 吳崇熙 、 吳崇賢 、 吳悅君 、 吳世雄 、 吳清溪 、 吳德洋 、 吳陸木 、 吳富姬 、 吳建一 、 吳三貴 、孫 吳富美 、 吳明珠 、 吳美麗 、 吳淑美 、 吳宗憲 、 吳宗政 、 吳筱雲 、 吳翠蓮 、 吳錫奎 、 吳思寰 、 吳威錫 之住所或居所,並補正上開追加原告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吳玉臻起訴原請求被告洪沂清等返還不當得利,嗣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對 高蔡富貴 、 李盛宗 之訴訟,並追加高世豐為被告,並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具狀追加吳洪疇、吳益
三、謝吳來春、吳泰甚、吳建熾、吳俊德、吳秋瑩、吳美瑤、吳金蓉、吳靖雄、吳堅次、黃吳素卿、周呈輝、周祐弘、周祐生、周孝靜、周孝玲、陸威廷、陸柏銘、簡美貞、吳崇熙、吳崇賢、吳悅君、吳世雄、吳清溪、吳德洋、吳陸木、吳富姬、吳建一、吳三貴、 孫吳富美 、吳明珠、吳美麗、吳淑美、吳宗憲、吳宗政、吳筱雲、吳翠蓮、吳錫奎、吳思寰、吳威錫為原告,惟原告未於民事陳報(四)狀上載明原告吳洪疇、吳益三、謝吳來春、吳泰甚、吳建熾、吳俊德、吳秋瑩、吳美瑤、吳金蓉、吳靖雄、吳堅次、黃吳素卿、周呈輝、周祐弘、周祐生、周孝靜、周孝玲、陸威廷、陸柏銘、簡美貞、吳崇熙、吳崇賢、吳悅君、吳世雄、吳清溪、吳德洋、吳陸木、吳富姬、吳建一、吳三貴、孫吳富美、吳明珠、吳美麗、吳淑美、吳宗憲、吳宗政、吳筱雲、吳翠蓮、吳錫奎、吳思寰、吳威錫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就上開追加原告部分,應同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亦有命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