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代理人 侯金城 債務人 謝龍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利率加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並以該逾期利息依同利率計收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本金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二點五(即百分之六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以該逾期利息依同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七點六四四)計收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