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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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代理人 侯金城 債務人 謝銘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