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日前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故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二)聲請人自陳現從事眼鏡手工及印字,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5,000元,請釋明該份收入來源係屬代工性質?抑或公司正職之工作?並請提供眼鏡(代工)之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公司地址暨薪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自陳現每月薪資收入15,000元,惟其每月支出共約27,726元(包含房租7,000元、膳食7,500元、水電瓦斯2,000元、農健保1,226元、交通1,000元、醫療1,000元、扶養 李婕琳 3,000元、扶養婆婆 李高玉枝 5,000元),請聲請人釋明如何以每月15,000元之薪資收入支應每月27,726元之支出?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之配偶 李榮豐 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五)請釋明對李高玉枝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配偶李榮豐之兄弟姊妹)人數共有幾人?另釋明李高玉枝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或公家機關之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退休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