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世昌
周瑋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潘世昌、周瑋晟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世昌、周瑋晟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勇如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